南宫上诉人广州金舟港塑料成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福(广州)包装成品有限公司、
栏目:南宫28 发布时间:2024-03-05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金舟港塑料成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福(广州)包装成品有限公司、广州嘉印包装成品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缠一案,仍旧审理终结。因按《中华百姓共和邦民事诉讼法》轨则的其他体例无法投递,遵循《中华百姓共和邦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轨则,向你司投递本院(2021)粤01民终28902号民事判定书,实质如下:一、推翻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百姓法院(2020)粤0111民初27304号民事判定第二项;二、转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百姓法院(2020)粤0111民27304号民事判定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广州嘉印包装成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广州金舟港塑料成品有限公司支拨货款226408元及息金(以22640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世界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央通告的贷款市集报价利率计付至本质偿还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广州金舟港塑料成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要求。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时候推行给付金钱职守南宫,该当遵循《中华百姓共和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轨则,加倍支拨稽延推行时候的债务息金。一审案件受理费4773.26元,由上诉人广州金舟港塑料成品有限公司承当95.47元,被上诉人广州嘉印包装成品有限公司承当4677.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10.5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嘉印包装成品有限公司承当。本判定为终审讯决。